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扶助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百年人寿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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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百年人寿 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扶助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全残 ,百年人寿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给付全残扶助保险金,至身 故为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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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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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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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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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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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疾病导致的全残,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