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利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3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30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的领取及年金转换选择权,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周年日当日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不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 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周年日当日 累计所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不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已交保费×4%

(犹豫期结束后次日领取一次,且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利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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