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 费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1.1倍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