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V相伴长期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30年,至55/60/65/70周岁
投保年限
8种保险期间灵活可选,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 费的1.1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1.1倍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V相伴长期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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