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视力矫正手术,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失明,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眼球摘除,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2.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7.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6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若被保险人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1.00D 但小于等于2.00D,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3.00D 但小于等于7.00D,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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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矫正手术医疗保险金 | 1、若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失明,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2、若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眼球摘除,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若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 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2.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7.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60%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若接受视力矫正手术,并自该视力矫正手术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术眼近视或散光屈 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1.00D 但小于等于2.00D,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3.00D 但小于等于7.00D,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术眼失明、眼球摘除、屈光不正程度加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术眼失明的;
9、被保险人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视力矫正手术效果的;
10、被保险人术前患有视力矫正手术禁忌症但接受视力矫正手术的;
11、被保险人在被医生告知不适合接受某项视力矫正手术的情形下执意接受该视力矫正手术的;
12、被保险人视力手术过程中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导致术后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13、被保险人未按医生要求的或者通常知悉的术后注意事项所致;
14、手术医院未严格遵守视力矫正手术适应症的要求,擅自扩大视力矫正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
15、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造成的手术效果不良或手术失败。
保什么 | 保多少 |
视力矫正手术 |
保险金额 (失明) |
保险金额 (眼球摘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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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60% (手术之日起第180天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2.00D 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 7.00D ,且角膜中央区明显浑浊(角膜浑浊Ⅲ级及Ⅲ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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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5% (手术之日起第180天术眼近视或散光屈光度绝对值较视力矫正手术前增加大于 1.00D 但小于等于 2.00D,或者术眼远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3.00D 但小于等于 7.00D)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细菌或病毒感染;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术眼失明的;术前所患疾病而影响视力矫正手术效果的;术前患有视力矫正手术禁忌症;执意接受该视力矫正手术的;不与医务人员合作或不遵守医嘱;未按医生要求的所致;手术医院医疗、设备本身缺陷;擅自扩大视力矫正手术适应症而引发的术后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