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 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 止。 若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 返还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18周岁后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含18周岁前 | 已交保费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