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包含生存金、分红金的领取,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全部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二者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全部所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二者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每满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生存至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5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 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0-57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60周岁前

基本保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

含60周岁后

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福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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