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吉年金保险G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10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的领取及年金转换选择权,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已收取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没有生存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已收取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已收取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后第3 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没有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自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5 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6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已交保费×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2倍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吉年金保险G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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