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起180 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伤残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 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 周岁至60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
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对于未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