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尊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7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15年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10年或15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的领取及年金转换选择权,身价保障为所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转换为生存年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乘以您所选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0年、15年两种选择,自生效日起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7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尊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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