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 日至60 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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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起年满2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金。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祝寿金。若生存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给付全部已交保险费的1.05与先进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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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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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88周岁 |
基本保额×50% |
100周岁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1.05倍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