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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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①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因合同所列明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六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单年度数+1)×基本保额 但以上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生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4.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8)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乘坐客运交通工具或重大自然灾害 |
(保单年度数+1)×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和200万元之和) |
乘坐客运交通工具或重大自然灾害以外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未满1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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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