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红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6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保障6年,包含满期金、分红金的领取及转换年金选择权,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11.4],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六种重大自然灾害[11.5]遭受意外伤害[11.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11.7],我们按当年度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以上给付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当年度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生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5.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8]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年满18周岁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合同定义的6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因上述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当年度保额给付保险金。若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退还所交保费。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当年度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生效日起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Ⅰ身故或全残

3×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和6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导致的,最高领取不超过当年度保额与200万元之和)

Ⅱ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因Ⅰ款以外导致的可领取;保单生效未满一年的,领取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因Ⅰ款或Ⅱ款导致的,未满18周岁可领取)

满期金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红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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