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 周岁至55 周岁。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 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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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和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全残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额的 3倍和5倍给付保险金。若发生上述以外的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啊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Ⅰ身故或全残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
3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之和) |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 |
5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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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或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因Ⅰ款以外意外或保单生效90天后疾病导致的可领取;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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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12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违反关于承运人安全乘坐的规定;中途离开所乘坐的水陆空交通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