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四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 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 止。 (2)若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 力终止。 C3)若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 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 效力终止。 C4)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 3条中的(1}款、(2)款或(3)款以外的原因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 3条中(1}款、C2}款或(4)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 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驾乘私家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已满18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已满18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其他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除驾乘私家车、乘坐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以外导致的且已满18周岁可领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擅自改变私家车;中途离开乘坐的水陆空公共交通工具或私家车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