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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