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最长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 6号(以下
简称“《伤残标准》”并详见附件)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

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条款 “附表”所列除全残以外的其他残疾项目等级的,我们将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
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
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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