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的,本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每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基础上,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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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 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我们就自意外伤害发生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脊椎间盘突出症;
11、被保险人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
13、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社会医疗、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未已参保社会医疗、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医疗保险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未遵医嘱等;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擅自改装并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中途离开所乘坐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或营运交通工具的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