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健康医疗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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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收到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健康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与投保人的约定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余额为限;投 保人与我们另有约定的,我们可以按约定从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给付健康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团体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当时的个人健康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健康医疗金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身故 | 个人健康账户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