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100周岁,包含生存金、养老年金及分红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储备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起每满3 个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储备金,直至被保险人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每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以较早者为准),各保单周年日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按照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计算: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且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 年(即未满20 次),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10.4]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以下二者中的养老年金、生存储备金由基本保额产生,不含累计红利保额部分。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生存储备金后的余额;
(2) 被保险人领取养老年金未满20 年部分的剩余养老年金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领取养老年金已满20 年,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储备金 若在保险单生效日起每满 3 个周年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储备金,直至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养老年金 若在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自该日起每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或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身故保险金 若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二 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2) 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在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且领取养老年金未满 20 年,我们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 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生存储备金后的余额; (2) 领取养老年金未满 20 年部分的剩余养老年金余额。 若身故时领取养老年金已满 20 年,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保险金额×10%

(每3年领取一次至60周岁)

养老年金

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61周岁至身故或10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60周岁前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含60周岁后且养老年金未领满20年 (已交保费-已领取养老年金-已领取生存金)或养老金未领满20年部分余额+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养老年金已领满20年 不承担责任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福寿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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