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基本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基本癌症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基本癌症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基本癌症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基本癌症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四种:气管癌、支气管及肺癌、胃癌、肝癌。
(二)可选癌症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包括“可选癌症A 款保险金”、“可选癌症B 款保险金”和“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投保人仅可选择上述三种保险责任其中之一投保。
1、可选癌症A 款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可选癌症A 款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可选癌症A 款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癌症A 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七种:脑及中枢神经系统癌症、睾丸癌、输精管癌、子宫体癌、宫颈癌、乳腺癌、白血病。
2、可选癌症B 款保险金
3、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且在给付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之前已给付过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除基本癌症保险金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癌症。
(三)可选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可选原位癌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以上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等待期为90 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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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癌症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该项保险 责任所约定的癌症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基本癌症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可选癌症保险金 |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包括“可选癌症 A 款保险金”、“可选癌症 B 款保险金”和“可选癌症C 款保险金”,投保人仅可选择上述三种保险责任其中之一投保。 A 款保障范围包括七种、B 款保险金责任范围包括十六种、症 C 款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除基本癌症保险金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癌症。 |
可选原位癌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以后初次患上并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可选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