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一)必选责任”中“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二)可选责任”中“意外伤残保险金”、“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六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名称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7.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一)必选责任”和“(二)可选责任”中除2.4.2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款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给付条件时,我们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身故保险金进行累计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二)可选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7.3],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列车[7.4],自进入营运列车时起至离开营运列车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7.5],自进入营运轮船时起至离开营运轮船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7.6],自进入营运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营运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7.7],自进入私家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该次乘坐或驾驶目的地走出私家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2.4.1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列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列车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 180 日 内身故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6周岁至 65 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猝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营运飞机、营运列车、营运轮船或营运汽车;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营运列车、营运轮船、营运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可选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营运飞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营运列车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营运轮船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疾患;因整容手术等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登记的私家车;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营运列车、营运轮船、营运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