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A 型和B 型两种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A 型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一)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二)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投保。
(一)基本部分:
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如果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了“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2)。
(二)可选部分:
2、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3、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4、工伤意外护理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护理金。
详情请看详细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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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金 | 若因工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我们按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护理金。 |
工伤住院补助金 | 若因工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补助金。 |
工亡补助金 | 若遭受工伤导致身故,我们按照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给付工亡补助金,同时合同险责任终止。 |
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 若遭受工伤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 体残疾,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一级至四级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我们按照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
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 若遭受工伤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体残疾,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我们按照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 若遭受工伤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 若因工伤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工伤意外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
工伤意外护理金 | 若因工伤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我们按工伤意外护理日津 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护理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范围
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 5 人。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猝死、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8、任何由于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导致的职业病;
9、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精神和行为障碍;
11、被保险人发生非工伤事故。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以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以捐献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
发生以上第(一)项或第(二)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该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A型 | 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已领取基本伤残就业补助金-已领取可选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工伤意外护理金 | 实际住院天数×护理日补贴 | |
B型 | 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工亡补助金 | 保险金额-已领取基本伤残就业补助金-已领取可选伤残就业补助金 | |
工伤住院补助金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工伤护理金 | 实际住院天数×护理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未遵医嘱等;因分娩、流产等导致的伤害;参加高风险运动;患遗传性疾病等;非工伤事故;职业病;既往工伤等;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