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福享全家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100周岁,包含生存年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身价保障为所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2 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至99周岁)

身故 已交保费
满期金 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百年福享全家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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