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 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3.2 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年金 |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至99周岁)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