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间 内 ,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2.3]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12.4],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2.6]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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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后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退还所交保费,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的20%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55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