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为 30年,自生效日起算 年,自生效日起算 年,自生效日起算 年,自生效日起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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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三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水陆公交意外保险金 | 若乘坐或驾驶私家车、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保险金 | 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投保时所选择的四个计划之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返还比例乘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投保后不可以变更满期保险金返还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