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连生保费豁免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及配偶投保年龄18~60周岁,主险被保险人28日~17周岁;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百年附加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
投保范围:28日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但不大于105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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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事故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它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保单帐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有效至期满或达到60周岁且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讲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若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按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5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2%乘以交费期间,向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
养老年金 | 自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7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乘以交费期间(年数),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0 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若投保年龄小于60 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 |
意外烫伤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豁免被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所附于的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合同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年金 |
基本保额×2%×交费期间(年数) (含59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
养老年金 | 投保年龄60周岁 |
基本保额×3%×交费期间(年数) (含61周岁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投保年龄小于60周岁 |
基本保额×3%×交费期间(年数) (含60周岁至7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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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附加险-百年附加连生保费豁免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或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4岁儿子投保了百年金娃娃万能无忧成长计划(A款),基本保险金额 4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险费 5108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