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28天~6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交、3、5年、10年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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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99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生存,我们每年在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将在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合同2.3.2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年金 |
基本保额×10% (含99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