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
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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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 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前,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精神疾患;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