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18周岁至65周岁
交费频次:年交
保险期间:1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的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节假日意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李先生,30周岁,投保《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260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可以享有的保险权益如下:
1.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最高10万元
3.意外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最高5万元
4.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最高5万元
5.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若因水陆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再额外给付10万元;若因航空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再额外给付20万元
6.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10万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水陆公共交通 | 基本保额 |
航空公共交通 | 2倍基本保额 | |
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疾患;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李先生30周岁投保《百年顺达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一次性交费260元,保障1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