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现金价值; ② 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 或全残,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① 现金价值;②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3)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以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三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 现金价值;②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③ 对应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 给付比例:18-40 周岁160%;41-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