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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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28种重大疾病,按10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为限,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种轻症疾病,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累计给付3次为限,每次按照20%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等待期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