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悦行天下两全保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40年/保至80周岁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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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生存,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5%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 倍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90日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90 日(不含当日)后,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或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二者取大给付。
具体比例:18-60 周岁:160%;61 周岁及以上:125%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在车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 倍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高速动车组列车 / 普通动车组列车 期间,在列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 倍向受益人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 客运火车(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在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
倍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网约车期间,在网约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 倍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 期间,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 倍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 倍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 ,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乘以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倍数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百年悦行天下两全保险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 自伤、故意 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