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5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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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30种,赔付1次,100%基本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 周岁以前身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 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额 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
65周岁前,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额外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第一次重大疾病 豁免保险费及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
1、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对应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 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30种重疾分为A、B、C三组,每组赔付一次,赔付100%基本保额,间隔1年 |
中症疾病保险金(可选) | 20种,赔付2次,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可选) |
35种,赔付3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给付20%基本保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