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45周岁
保障期间:终身
交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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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共12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可选) |
中症疾病(20种),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给付,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可选) |
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可选)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