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
保障期限:60/7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种,赔付2次,间隔1年,每次100%保额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0种,赔付2次,每次60%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5种,赔付3次,每次30%保额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20周,未满60周岁前,在给付第一次重疾保险金后额外给付少儿特点疾病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