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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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额的 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