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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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200%;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10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75%;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6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额外向受益人给付合同基本保额的15%,给付以一次为限。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合同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投保人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支付。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心脑血管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