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28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投保人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支付。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