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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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3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则赔付16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则赔付100%基本保额。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您无须继续支付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则合同效力终止。 |
前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合同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