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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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领取频次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该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100%;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该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8.5%。 合同自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1)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生存,则保险公司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金; (2)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险公司在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所得的余额(不计利息),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继续生存,则保险公司仍按前述标准正常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含当日)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64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