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1.3.1至1.3.4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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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此造成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且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此前伤残可评定为更高等级伤残的,则按更高等级标准给付,但保险公司将扣除此前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所合并的伤残中有投保前已患伤残或投保后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则该项对应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 |
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造成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按该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额外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造成合同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按该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4倍给付额外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此造成所列伤残条目中的伤残,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按该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9倍给付额外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此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倍扣除已经给付的私家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向受益人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倍扣除已经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向受益人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造成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扣除已经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且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免赔额80元人民币后按100%的给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除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80元人民币后按90%的给付比例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猝死,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30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