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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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起,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按合同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有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四种,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有第5/10/20个保单周年日三种,都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 (1)年领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半年领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505; (3)季领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254; (4)月领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基本保险金额×0.085。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