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45岁,为自己投保了《爱心人寿爱鑫禧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330,530元,保险期间为6年,交费期间为3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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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0-17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00%;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