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40岁,为3岁的儿子小甲投保了《爱心人寿开心宝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了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同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妻子乙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小甲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小甲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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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种疾病,给付3次,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前10年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0%,之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第二次、第三次分别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种疾病,给付3次,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分别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40%、5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种疾病,给付2次,第一次、第二次分别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6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