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爱安享医疗保险(2020 版)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保障,可选恶性肿瘤赴德国或日本医疗、恶性肿瘤住院津贴、家庭共享免赔额保障。
保险案例

甲先生,35岁,为儿子小甲、妻子乙女士以及自己同时投保了《爱心人寿爱安享医疗保险(2020版)》的尊享计划,并选择投保了所有可选责任,家庭成员共享年免赔额1万元。未来1年里,甲先生一家将获得如下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对于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三、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至住院后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医院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于门急诊治疗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四、门急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手术治疗的,对于在医院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度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首先按前款“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急诊手术医疗费用。
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由治疗该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发生在该30日之内或之外,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赴德国或日本医疗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赴德国或日本治疗恶性肿瘤的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安排的二次诊疗意见确认后,被保险人可前往保险公司或授权服务商推荐的德国或日本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最高以200元为限。
家庭共享免赔额 您同时为多个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合同,且在下述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给付合同的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1)投保人为不超过4人同时投保或续保合同的相同保障计划且具有相同的生效日期; (2)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本人、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投保人的子女; (3)上述同时投保或续保的所有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家庭共享年免赔额余额降至零,家庭共享年免赔额余额计算方法详见“保险金计算方法”。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行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以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9)被保险人所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妊娠(含异位妊娠)、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人工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休养或疗养、康复性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身体健康检查、椎间盘突出症、美容减肥、各类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睡眠咨询等)、各类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12)整容手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手术除外)、矫形、视力矫正、牙科治疗(包括牙科保健、拔牙、洗牙、牙齿美白、牙齿正畸、补牙、种植牙、镶牙等);


(13)体内植入或体外使用的医疗辅助设备(包括义肢、假体、义眼、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轮椅、拐杖、康复治疗器械、按摩保健用品、非处方医疗器械等)的购买、租用、安装和置换费用;


(14)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各类矫形及生理缺陷治疗(手术和检查检验项目);


(1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使用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未经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有毒物质,专科医生开具的超过30日部分的药品费用;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蹦极跳、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7)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18)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或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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