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水滴白龙马少儿保险产品计划
少儿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30种中症、30种轻症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或全残、满期金保障,可选20种特定疾病、8种罕见疾病、就医陪护津贴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津贴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身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津贴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上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保险公司按本次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保险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主险: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附加险: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 (2)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身故或全残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罕见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罕见疾病,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就医陪护津贴 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针对该次确诊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如果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疾病接受医院的相关治疗、复查或随访,保险公司针对上述医疗行为,自给付疾病保险金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含)起,在每个保单月度对应日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就医陪护津贴。
保险案例

甲先生,40岁,在为自己3岁的儿子小甲投保了《爱心人寿水滴白龙马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了《爱心人寿附加水滴白龙马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20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妻子乙女士,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小甲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小甲将获得如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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