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外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
(2)本合同效力终止后,由种植牙材料供应商和我们指定医院提供的种植体和牙冠质保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种植期间发生的与该种植牙无关的其他相关医疗费用;
(4)由于被保险人特殊的医疗需要而导致的如下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a.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3)术前治疗和(4)骨增量手术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b.前牙美学修复病例:缺失牙为中切牙、侧切牙或尖牙,需另付前牙美学牙冠额外费用及临时基台、过渡修复产生的额外费用;
c.需要使用中间桥体修复的额外费用;
d.因自身条件所限需要使用特殊基台及牙冠的额外费用;
e.各种原因造成的软组织不足,需软组织移植材料产生的额外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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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牙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牙齿缺失,经指定医院的口腔科或齿科专科医生诊断需进行人工种植牙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流程步骤(1)、(2)、(5)、(6)、(7)、(8)、(9)项中发生的相关种植牙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对其余额部分按100%给付种植牙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种植牙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之日,该项责任终止。 |
种植牙失败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种植牙手术,并于种植牙手术流程结束之日后的180日(含)内,经指定医院的口腔科或齿科专科医生诊断为种植牙失败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种植牙失败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