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前五个保单年度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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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般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该保单周年日按前五个保单年度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已给付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