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的第6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时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