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等待期 | 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1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